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口区御鼎百货批发部,,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桓王路御鼎烟酒批发部经营者胡玉华,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生,住址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京口区御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京口区御鼎百货批发部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京口区御鼎百货批发部住所地以及相关财产位于镇江市京口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