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刑初9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雅某司(SOCIETEJASHENNESSY&CO,又译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地址法国干邑镇历肖那路。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注册地址法国干邑爱德华马爹利广场。
上述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周少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昌威,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假酒作坊,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正峰、左贤生,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威及其辩护人罗正峰、左贤生,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周少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昌威先后多次向黄某1(另案处理)出售多个品牌洋酒。
2017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在黄某1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花溪路海悦豪庭7号铺容桂水果寨内扣押了被告人李昌威生产并销售给黄某1的93瓶酒,包括:印有“Hennessy”商标标识的四种不同容量的VSOP洋酒、三种不同容量的XO洋酒共73瓶,印有“MARTELL”商标标识的三种不同容量的蓝带洋酒、三种不同容量的名士洋酒及1L容量的VSOP洋酒共20瓶。
上述商标标识分别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第890628号注册商标、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第244876号注册商标相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且均在有效期内。
在黄某1处查获的洋酒外包装盒(瓶)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经上述权利人授权的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上述商标注册人从未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产品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上述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上述在黄某1处起获的93瓶洋酒共价值人民币116096元。
经查,上述93瓶洋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11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昌威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单位代表吴哲的陈述;
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
辨认、指认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
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银行账户登记信息及流水记录;
通话清单;
涉案假洋酒的照片、正品洋酒图片;
英国国际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洋酒价格表;
代表机构登记证;
被害单位授权委托书;
商标注册证;
税率查询表;
说明;
个体户机读档案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昌威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昌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昌威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李昌威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2.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3.没有犯罪前科;
4.需照顾家庭和子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昌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威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昌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李昌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第4点与定罪量刑无关,其他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昌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93瓶涉案假冒洋酒(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