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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与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凯露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78号
案件名称陈江与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凯露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江;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凯露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8号原告:陈江,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楼**。

法定代表人:毛璐刚。

被告:宁波北仑凯露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石湫村iv>法定代表人: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诉被告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凯露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能依据网购收货地在广州市以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但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为本院辖区,而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广州市是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波鄞州小黑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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