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辖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基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段狮龙路莞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强大百货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锦江二路**铺。
经营者:胡晓杰,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上诉人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强大百货店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3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佛山市,且东莞市长安强大百货店的涉案产品与其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强大百货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强大百货店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