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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2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

法定代表人:蔡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垂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创新楼**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卓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坂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朝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威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星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永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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