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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福楚电子商务商行、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19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福楚电子商务商行、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福楚电子商务商行;黄飞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福楚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百合小区****。

经营者:杨圣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福楚电子商务商行(下称福楚商行)为与被上诉人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经查,黄飞达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从网络商铺购得被诉侵权产品,涉案公证书载明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即广东省广州市属于被诉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福楚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福楚商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审理的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做法混淆了合同行为与侵权行为。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市,权利人用于生产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公司也位于福建省××市,因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福建省××市,并不因被告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而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黄飞达以福楚商行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黄飞达主张其在广东省广州市通过网络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7)粤广南方第01593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地,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福楚商行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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