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9号原告:张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灯旭灯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前巷300号。
经营者:高绪健,男,1989年5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高绪健,男,1989年5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张磊与被告钟楼区邹区灯旭灯具厂、高绪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审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张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