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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巧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申37号
案件名称姜巧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巧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巧艳,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姜巧艳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巧艳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巧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巧艳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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