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巧艳,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姜巧艳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巧艳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巧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巧艳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