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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映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1刑初332号
案件名称万映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映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1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8]323号。

受理日期:2018年3月7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

被告人:万映波,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

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万映波在石狮市其经营的服装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领奖服套装等服装。

2017年初,被告人万映波以每套75元的价格向位于石狮市服装城的宝正发服装店销售前述领奖服套装约35套(价值计人民币2625元)。

2017年2月起,被告人万映波雇佣高兵(另案处理)等人在涉案服装厂负责网店销售。

2017年6月20日,公安人员查获前述服装厂,扣押258件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价值计人民币17151.87元)、750套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领奖服套装(价值计人民币70265.7元)及“安踏”商标标识10718个、热压机3台、台式电脑3台。

同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服装城红绿灯路口处抓获被告人万映波。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扣押、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万映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映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加工的服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0042.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映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映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追缴被告人万映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上缴国库;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二百五十八件、领奖服套装七百五十套、“安踏”商标标识一万零七百一十八个、热压机三台及用于销售假冒“安踏”注册商标服装的台式电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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