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D区一层22号,经营者董林岩。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218号(实验小学西侧东起第9-11间),经营者董林岩。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芬,女,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楼607。
法定代表人:董林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