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502号 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487号(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继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拍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7号华侨商业银行大厦金怡大厦18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映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拍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