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27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新乐村三巷1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297645。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
被告: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五号楼全栋(1-5层)、京基铜锣湾广场D座临时展销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39441。
法定代表人:李丹。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江剑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再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