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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327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诚龙胜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27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新乐村三巷1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297645。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

被告: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五号楼全栋(1-5层)、京基铜锣湾广场D座临时展销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39441。

法定代表人:李丹。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江剑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再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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