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21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昭龙电脑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西内环北段。
主要负责人:白彦昭,该经销部经营者。
被告:高阳县召龙电脑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西内环路北段。
主要负责人:白彦龙,该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昭龙电脑经销部、高阳县召龙电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