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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赫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6民初1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赫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市赫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15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赫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劝业场路**(劝业场**办公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赫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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