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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堂、来友伟、杨德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5刑终5号
案件名称张俊堂、来友伟、杨德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俊堂;来友伟;杨德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刑终5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堂,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

2016年7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同年5月31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来友伟,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暂住东营市东营区。

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德龙,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阳光花园南区。

2017年3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来友伟、张俊堂、杨德龙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鲁05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俊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来友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堂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德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俊堂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韩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俊堂及其辩护人李国锋,原审被告人来友伟、杨德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俊堂、原审被告人来友伟、杨德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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