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6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天祥超市,住所地东阿县光明街西首。
经营者:王少连。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天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阿县铜城天祥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