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91号原告:李桂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思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艳。
原告李桂军与被告佛山市雅思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桂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佛山市雅思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桂军撤回对佛山市雅思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桂军负担。
李桂军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