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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王庆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王庆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王庆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82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芮士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飞,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王庆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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