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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63号
案件名称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1幢1309室。

法定代表人:薛长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1幢1309室。

法定代表人:薛长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港龙公司)、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小商品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小商品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港龙公司、淮安港龙公司、淮安小商品城公司上诉称,根据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淮安市,故应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小商品城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港龙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港龙公司、淮安港龙公司、淮安小商品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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