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76号申请人:曹锦添,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庞志亮,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审理原告曹锦添与被告庞志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曹锦添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志亮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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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志亮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