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县易万家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车站东路*号。
经营者:王泰航。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县易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