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证保20号申请人:慈溪市浦雷顿光伏科技电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芦庵公路703号。
负责人:张金康,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沃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区舜宇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慈溪市浦雷顿光伏科技电器厂以被申请人宁波沃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涉嫌侵害申请人的独占许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72012××××.8、名称为“直流无刷电子转子和直流无刷电机及风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72012××××.8、名称为“直流无刷电子转子和直流无刷电机及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沃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慈溪市浦雷顿光伏科技电器厂独占许可的专利号为ZL201720125259.8、名称为“直流无刷电子转子和直流无刷电机及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等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