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26民初13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瓷都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号。
经营者:连春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瓷都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