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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德化县瓷都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26民初133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德化县瓷都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德化县瓷都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26民初13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瓷都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号。

经营者:连春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瓷都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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