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4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贝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苑亭路318号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喜忠,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贝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