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253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季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53号。
法定代表人:潘继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季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