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永超发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荷花路*号1-101门面房。
经营者:骆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永超发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