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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10民初61号
案件名称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61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经营场所东宁市东宁镇。

经营者:刘思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宁市红场俄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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