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26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贡宏福达副食经营部。
住址:昆明市呈贡毓秀小区北街C-116号商铺。
个人经营者:罗勇明,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座3-1301。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呈贡宏福达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于2018年3月注销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