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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志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民终1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志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志达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志达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王志。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志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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