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869号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黄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守钗,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玲飞,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守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义乌市海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