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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38号
案件名称38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辉东。

被告: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五台山路。

负责人:宋辉东。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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