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60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被告:陈信靠,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信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