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185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马志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号、11号内F298-1。
经营者:马志佳,男,天津市红桥区马志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业主。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马志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全部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