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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农安镇力生大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农安镇力生大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农安镇力生大药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61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公司员工。

被告:农安县农安镇力生大药房,住所地吉林省。

经营者:马长山。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农安镇力生大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2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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