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201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坚兴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新中二区四街*号。
经营者:林和坚,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坚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