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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与湖北黄优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眉山伟继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与湖北黄优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眉山伟继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湖北黄优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眉山伟继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149号原告: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新桥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龚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飞龙,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黄优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岭庙鲁湖养殖场场部1号。

法定代表人:樊启学。

被告:眉山伟继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兴隆村5组。

法定代表人:张继业。

原告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北黄优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眉山伟继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眉山市人和渔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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