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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昌区昌元街道便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昌区昌元街道便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荣昌县昌元街道便捷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2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便捷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佳达电器商场内,注册号500226600195655,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世超,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便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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