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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94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94号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为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

法定代表人:王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宇斌,男,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人才发展中心总监。

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好风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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