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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平阳县博跃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平阳县博跃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平阳县博跃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306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博跃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

经营者:孔海琴,该厂负责人。

原告何春与被告平阳县博跃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何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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