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8号之一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东莞市创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投资人:沈辉,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沈辉,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琦,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被告沈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绗缝机改良”、专利号为ZL2013206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被告沈辉及其与被告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梁嘉琦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4月17日,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查明,东莞市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6年10月9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即为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名称为“绗缝机改良”、专利号为ZL20132067××××.3)著录项目曾发生变更,变更前专利权人为东莞市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专利权人为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该项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7年1月16日。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