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28号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地税斜对面振兴服装厂*楼。
经营者:陈志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迈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钱厝94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强。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与被告泉州迈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