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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俊、刘进华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3刑初31号
案件名称吴晶俊、刘进华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晶俊,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上海市普陀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敏,江苏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进华,男,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滕州市,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占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户籍地河北省任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胡川,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磊,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即墨市城阳区,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及被告人吴晶俊的委托辩护人张敏、被告人贾占涛的委托辩护人胡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进华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买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及林某、董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贾占涛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买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刘磊及林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3、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磊为非法牟利,将从被告人贾占涛等人处购买的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4、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晶俊为非法牟利,将从被告人刘进华、贾占涛、刘磊等人处购买的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通过其经营的“小贝美妆”淘宝店铺进行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6年4月19日、5月1日、6月1日、6月1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吴晶俊、刘磊、刘进华、贾占涛抓获归案,在被告人吴晶俊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19418支,在被告人刘进华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3296支,在被告人贾占涛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22168支。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吴晶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进华、贾占涛、刘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当庭均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晶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吴晶俊从其他三被告人处一共购买34708支眉笔,但仅仅出售15290支,而且经过检验是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并不属于劣质产品,对人体危害较小、社会影响轻微;

吴晶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系初犯、偶犯;

已经赔偿爱茉莉公司15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吴晶俊目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有两个孩子要抚养。

请求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占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销售价值请依法核实;

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广泛,影响面不大,对被侵权单位造成危害性及实际损失不大;

按照受害单位要求进行了赔偿,爱茉莉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且给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认罪,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对涉及本案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鉴别能力比较差,适用刑法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建议对被告人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处以附加刑罚金时考虑被告人已经向受害单位赔偿了大笔费用,请求从低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进华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买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及林某、董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贾占涛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买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刘磊及林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磊为非法牟利,将从被告人贾占涛等人处购买的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出售给被告人吴晶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晶俊为非法牟利,将从被告人刘进华、贾占涛、刘磊等人处购买的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通过其经营的“小贝美妆”淘宝店铺进行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6年4月19日、5月1日、6月1日、6月1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吴晶俊、刘磊、刘进华、贾占涛抓获归案,在被告人吴晶俊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19418支,在被告人刘进华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3296支,在被告人贾占涛处扣押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眉笔22168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查扣的侵权眉笔等物证(照片)、涉案商标注册证、证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支付宝交易记录、淘宝销售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吴晶俊销售数额金额巨大,被告人刘进华、贾占涛、刘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均能够当庭认罪,积极退赃,且与被害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晶俊、刘进华、贾占涛、刘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晶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进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三、被告人贾占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四、被告人刘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五、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晶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进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被告人贾占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被告人刘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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