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68号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海龙瑄研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靖泰里**号楼1门***号。
经营者:于玉娇。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海龙瑄研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海龙瑄研食品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