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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大青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大青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郑州大青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01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颐商苑小区10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

法定代表人:陆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东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百两村。

法定代表人:徐幼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青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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