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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鑫美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00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鑫美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鑫美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00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负责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鑫美鹏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鹏三路**。

经营者:刘永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鑫美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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