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南通森港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57号
案件名称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南通森港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南通森港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57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代表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森港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港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涛。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南通森港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同年4月29日,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