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26856号原告:东莞市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社区塘龙东路63号美华中心5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XH4U4Q。
法定代表人:张东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新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桑达小区409栋中立商务中心20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R7H10。
法定代表人:黄碧娟。
原告东莞市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新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