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9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福万家生鲜果蔬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31-7号一层。
经营者:王长国。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福万家生鲜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