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65号原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祥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公路三洪奇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耀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东亚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岭栏公路特钢工业区(林浩楠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杨鸿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祥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东亚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