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433号原告:酷趣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DK2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化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社区望道路3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顺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永阳,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趣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化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酷趣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酷趣股份公司负担。